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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淑兰与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兰,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刘淑兰,系武汉市洪山区金发钢材门市部业主。被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819号(园林路口)。法定代表人王燕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刘淑兰支付货款4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为3117333.3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120元,执行费62987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存款72324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游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