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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卫东、李忠芹与陈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东,李忠芹,陈平,刘先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801号原告:李卫东,男,生于1954年6月28日,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现住章丘市普集镇麻秸村原告:李忠芹,女,生于1952年6月27日,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现住章丘市普集镇麻秸村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保健,男,生于1972年8月10日,章丘普集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陈平,男,生于1961年4月27日,住章丘市被告:刘先进,男,生于1975年6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怀国,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卫东、李忠芹与被告陈平、刘先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倩倩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卫东、李忠芹的委托代理人张保健,被告陈平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怀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卫东、李忠芹诉称:两原告系夫妻,鲁AWZ8**轻型货车的所有人是刘先进。2016年1月5日8时30分许,陈平驾驶鲁AWZ8**轻型货车(载两原告及宋秀兰)在章丘市普集镇孟白庄村南行驶时,由于下雪路面湿滑,陈平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三名乘车人受伤。经交警认定,陈平负全责,乘车人无责。原告伤后在章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009.9元,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平辩称:事故发生属实。事故发生后,我在医院急救时,给两原告支付急救费2633.4元,有医疗费单据证实。住院过程中,第一次给原告垫付住院费500元,第二次支付住院费500元,但是,押金单据及时给了原告家属,我方手中没有单据,原告家属也没有给我方出具收到条,要求从中扣除。该车辆是租用的被告刘先进的,原告主张数额的合理性在调查时提出意见。被告刘先进辩称:我已经将该车租赁给陈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我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本院认定:1、2016年1月5日8时30分许,被告陈平驾驶鲁AWZ8**轻型普通货车(载两原告及宋秀兰)在章丘市普集镇孟白庄村南行驶时,由于下雪路面湿滑,陈平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三名乘车人受伤,车辆损坏。此次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平驾驶机动车未能根据道路情况做到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卫东、李忠芹、宋秀兰无责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证明1份证实,各被告对此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本院对此予以认定。2、事故发生后,两原告在章丘市人民医院治疗,李忠芹住院8天,经诊断为:脑震荡、多发软组织损伤等,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继续治疗等,两原告共花费医疗费14069.9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李忠芹门诊病历2份、住院病历1份、费用清单1份、住院费单据1张、门诊费单据1张、诊断证明1份;李卫东门诊病历1份、门诊费单据4张为证,被告对其中4份门诊单据有异议,认为没有病例佐证,且认为原告李忠芹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的花费与本案无关,经本院依法释明后,未申请对原告的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系医院正式单据,合法有效,可以证实其因本次事故住院治疗及医疗费的花费情况,本院对此予以确认。3、原告李忠芹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30元×8天),被告对此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李忠芹住院时间为8天,根据法律规定,其该项主张合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4、原告主张误工费为2800元(100元×14天×2),并提交诊断证明1份(建议李忠芹予以按章照顾14天)证实,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两原告已经年满60周岁,且未提交误工证明。经审查,原告李卫东未住院,故其主张误工费于法无据,原告李忠芹虽然年满60周岁,但事发前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其年龄、劳动能力及居住地等情况,其误工费按2015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80.06元/天计算较为合理,根据诊断证明记载的14天,本院确定原告李忠芹的误工费为1120.84元(80.06元/天×14天)。5、原告主张护理费为1600元(100元×8天×2),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无证据证实。经审查,原告李卫东未住院,故其主张护理费于法无据,原告李忠芹受伤住院必然需要人员护理,护理费按当地同等级别护工标准80元/天计算较为合理,根据住院天数8天,本院确定其护理费为640元(80元×8天)。6、原告主张交通费300元,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数额过高。经审查,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及转院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且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根据原告住所地与治疗医院之间的距离,本院酌定其交通费为200元。7、被告陈平辩称,事故发生后,为两原告支付急救费2633.4元,并提交门诊费单据14份证实,另外住院过程中,第一次给原告垫付住院费500元,第二次支付住院费500元,但是,押金单据交给了原告家属,没有出具收条,被告要求从中扣除。两原告认可被告支付急救费2633.4元,且不在原告主张范围内,但不认可分两次支付的住院费1000元。经审查,根据双方陈述,本院对被告陈平为原告垫付2633.4元急救费的事实予以认定。关于1000元住院费,因被告无证据证实,且原告不认可,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8、鲁AWZ8**轻型普通货车的车主系被告刘先进,被告陈平提交租赁协议1份证实被告刘先进将该车租赁给陈平,原告对协议真实性不予认可。经审查,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原告对此虽有异议,但未有其它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陈平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原告受伤,事实清楚。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陈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无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两原告要求被告陈平赔偿各项损失,于法有据,但应按本院确定的项目及数额赔偿。被告刘先进作为车主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平赔偿原告李卫东、李忠芹医疗费1406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二、被告陈平赔偿原告李卫东、李忠芹误工费1120.84元、护理费640元、交通费200元。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李卫东、李忠芹负担19元,由被告陈平负担1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倩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方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