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二喜与徐凯、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二喜,徐凯,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330民初256号原告黄二喜,男,1962年3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夏睿泽,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凯,男,1990年11月10日生。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讼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小菲,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二喜诉被告徐凯、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7日21时许,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桐柏县三源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三源大道与淮安街交叉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告徐凯驾驶的豫R×××××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桐柏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徐凯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1月22日经南阳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75032.65元而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黄二喜各项损失50000元。诉讼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鉴定费700元,由被告徐凯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张 焜审 判 员 沙智民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秋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