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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黄成锋、吴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黄成锋,吴丽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1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目海路37号。法定代表人:肖艳明,行长。委托代理人袁丽平,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员工。被告黄成锋,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吴丽娜,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诉被黄成锋、吴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以被告黄成锋、吴丽娜已偿还全部借款,且二被告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21元,由被告黄成锋、吴丽娜负担。审 判 长  缪素秋代理审判员  刘清娥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晶晶第2页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