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南京金狮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星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狮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星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南京金狮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白云山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05799705-9。法定代表人江雄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斌,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星财,男,汉族,1988年3月25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狮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星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南京金狮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忠基审 判 员 顾 伟人民陪审员 刘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绪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