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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赵××与聂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聂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3民初2003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王振柱,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一×。原告赵××与被告聂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边凤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柱,被告聂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8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于2003年10月17日生一子聂二×。2004年3月4日,双方协议离婚,2010年2月21日双方复婚。复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后被告经常酗酒,不让原告睡觉,还砸东西,且已影响到被告自己的正常工作,2012年初被告被暂停工作,被告在回家休养治期间仍整日借酒消愁、酗酒成瘾,原告及家人帮助其戒酒失败。2016年3月11日,被告亲属强行为其戒酒,导致被告患癫痫被送至医院抢救,被告不配合治疗强行出院,现已形成酒精依赖,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顾,还猜疑原告,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2016年1月18日,原告被迫离家,现起诉来院要求判令:1、离婚;2、婚生子聂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聂一×辩称,被告确实经常喝酒、抽烟,也砸过东西、踢过凳子,与原告对骂过,但被告没有打过原告,也没有不让原告不睡觉,被告不工作是因为工作有另行安排,其他原告所诉均不存在。2016年1月18日,双方因一点小事争吵原告就离家,后被告联系原告及其家人均不给机会,被告保证以后会忌酒,改正错误,希望原告原谅。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8月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于2003年10月17日婚生一子聂二×,小学在学。2004年3月4日,双方曾协议离婚,2010年2月21日双方复婚。复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后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1月18日,双方争吵后原告带孩子离家另行居住。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应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产生矛盾,双方应加强沟通、理解,互谅互让、互相体贴,努力化解矛盾,不能轻易放弃家庭。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并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慎重对待婚姻问题。被告不同意离婚,应主动做和好工作,取得原告谅解。综述,原告的请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边凤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学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