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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光远与五大连池市建设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远,五大连池市建设乡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902号原告王光远,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振武被告五大连池市建设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尤风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远与被告五大连池市建设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王光远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光远与建设乡政府在本案审理期间,王光远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光远负担。审���长刘辉审 判 员  韩艳红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