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执118号之1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玉英、王文申请执行杨齐书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英,王文,杨齐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118号之1申请执行人王玉英,女,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东兴街道凤窝街***号*单元附**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男,197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高粱镇红饲村*组**号。被执行人杨齐书,男,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同福乡云台村*组*号。王玉英、王文申请执行杨齐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玉英、王文申请执行杨齐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赵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