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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春玲与何志枫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玲,何志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玲,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万宝街**号。被执行人:何志枫,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扶余路十五路。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来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宽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代理审判员  赵怀德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