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马春林、张卫莲与汪炎、陆玉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林,张卫莲,汪炎,陆玉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1866号原告马春林。原告张卫莲。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元龙,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加军,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炎。被告陆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林、张卫莲诉被告汪炎、陆玉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林、张卫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春林、张卫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万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