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兆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郭彩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兆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彩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2066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兆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丁建兵,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兆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郭彩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兆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彩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兆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兆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剑法条链接: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