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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民申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陕西好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西汉高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汽车客运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陕西好运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西汉高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汽车客运总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2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好运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法定代表人:宋惠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瑞敏,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小兢,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356号。法定代表人:张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虎军,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楠,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西汉高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万寿北路76号。法定代表人:张武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虎军,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楠,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青松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虎军,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楠,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东路92号。法定代表人:赵宝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虎军,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楠,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西安市汽车客运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李拉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虎军,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楠,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陕西好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西汉高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汽车客运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强代理审判员  逄东代理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