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3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江苏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与江苏裕华超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330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法定代表人尤金焕,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世旦,该×××员工。被执行人江苏裕华超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会玲,该×××总经理。江苏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与江苏裕华超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4)淮商初字第0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裕华超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货款523489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3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裕华超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苏裕华超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两套湿法线生产设备(半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游世旦电话联系,告知其执行情况,如还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江苏裕华超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财产执行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委托代理人游世旦称十日内予以回复,如未回复,则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查封财产清单及送达回执、电话追记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江苏裕华超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苏裕华超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两套湿法线生产设备(半新),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裕华超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游世旦电话联系,告知其执行情况,如还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江苏裕华超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财产执行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委托代理人游世旦称十日内予以回复,如未回复,则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商初字第0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江苏裕华超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兰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