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6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陈峰与彭庆峰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354号原告陈某,女,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彭某某,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钟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