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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陈峰与彭庆峰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354号原告陈某,女,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彭某某,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钟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