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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安法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方义桂与翁建、廖楚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义桂,翁建,廖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方义桂,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3150。委托代理人:冯洽文,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有生,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翁建,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6653。被执行人:廖楚娟,女,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6628。申请执行人方义桂与被执行人翁建、廖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公安、金融、房管、工商等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在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有关执行措施,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在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安法执字第6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树雄审判员  苏志红审判员  冯道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旭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