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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执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沈阳透平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中宇钢铁有限公司合同 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透平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中宇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皇执字第288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透平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中宇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沈阳透平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中宇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阳透平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