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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吴育珍、徐圣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育珍,徐圣菊,郑义侠,杭德峻,王秀平,郭腊梅,刘道凤,陈蓉,郑永凤,刘庆往,合肥市高新区渔家乐生态美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616号申请执行人:吴育珍,女,汉族,1950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申请执行人:徐圣菊,女,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申请执行人:郑义侠,女,汉族,1963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申请执行人:杭德峻,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王秀平,女,汉族,1962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申请执行人:郭腊梅,女,汉族,1994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刘道凤,女,汉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申请执行人:陈蓉,女,汉族,1986年3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申请执行人:郑永凤,女,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申请执行人:刘庆往,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合肥市高新区渔家乐生态美厨,经营者:戴燕。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实际负责人:叶发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608-1至608-10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吴育珍于2016年4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合肥市高新区渔家乐生态美厨的银行存款共计61393元,【其中应付工资报酬共计60428元,执行费共计96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立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