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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祖敏与董磊、杨友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祖敏,董磊,杨友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338号申请执行人:王祖敏,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董磊,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杨友银,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王祖敏与被执行人董磊、杨友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3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民一初字第034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天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