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季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2刑初68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任西华县李大庄乡李集行政村支部书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3月1日被西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未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8至30日,被告人季某在明知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让他人把李大庄乡李集行政村王庄村南、东西柏油路南侧的东西排水沟北沿及沟底的53株杨树全部采伐,经鉴定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24.2642立方米。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季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8至30日,被告人季某在明知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让他人把李大庄乡李集行政村王庄村南、东西柏油路南侧的东西排水沟北沿及沟底的53株杨树全部采伐,经鉴定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24.2642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的证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刑事物证鉴定意见,西华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西华县林业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某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水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