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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黄培中与徐良、陈王清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培中,徐良,陈王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民申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培中,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凤岭园艺场养鸡场。委托代理人池鸿,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良。委托代理人黄毛川,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陈王清(曾用名陈雪英)。委托代理人池鸿,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黄培中与被申请人徐良、一审被告陈王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梧民一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6年3月24日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黄培中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判决程序违法。申请人居住于南宁市凤岭园艺场养鸡场,该案应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管辖异议后,又在一审判决中确认申请人的地址为广西南宁市凤岭园艺场养鸡场,属管辖错误;一审法院以委托合同纠纷立案,判决时却认定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法院变更案由未予以示明,侵害了申请人的诉权和实体权利,属程序违法;本案中,被申请人徐良和何宇共同向申请人索要借款,法院应追加何宇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未追加,属缺少必要的当事人;被申请人的同伙何宇以还款为名将申请人打伤、索要财物并胁迫申请人书出具《借条》和《借条原因》,已构成故意伤害和抢劫罪,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法院径行判决,属程序违法。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本案纠纷源于委托合同纠纷,被申请人依据《借条》和《借条原因》主张的欠款与借款无关,不存在借款的事实;本案被申请人主张还款依据的《借条》和《借条原因》均为被胁迫下所书写,应为无效证据。综上,申请人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2015)梧民一终字第132号案进行审理。被申请人徐良提交书面意见认为,(2015)梧民一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查明事实清楚,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黄培中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黄培中的再审申请。一审被告陈王清未提出书面意见。本院认为,一、关于一、二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何宇不是不当得利的相对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何宇亦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未追加何宇为本案第三人并无不当;对于徐良和何宇涉嫌故意伤害并胁迫申请人出具借条的问题,已经南宁市南湖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因证据不足,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管辖异议和案由的变更不属于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据不足。二、关于一审、二审判决是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在一、二审判决中,法院并未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理据不足;申请人认为《借条》和《借条原因》均为被胁迫下所出具,该证据应为无效证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黄培中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培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树东审 判 员  黄 俊代理审判员  毛美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金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