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执复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张仁忠撤回复议申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执复18号申请复议人(原被执行人)张仁忠,男,1967年5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委托代理人张帅,女,1993年6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申请复议人张仁忠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4)江执字第1220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在依法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张仁忠的委托代理人张帅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张仁忠提出的撤回其执行复议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复议人张仁忠提出的撤回其复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鹿贵金审判员 李世昆审判员 孙启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凌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