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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健勇与彭煜、王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健勇,彭煜,王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2560号原告吴健勇。委托代理人马振虎,浦江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煜。被告王文龙。原告吴健勇诉被告彭煜、王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蓝照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彭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健勇起诉称:2014年5月15日,被告彭煜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利息二分,未约定借期,并由被告王文龙提供连带担保。后经多次催讨,二被告至今未履行义务。故原告吴健勇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由被告彭煜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5月15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至);二、由被告王文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吴健勇提交了2014年5月15日由二被告签字确认的借条一张。被告彭煜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彭煜答辩称:向原告借款是事实的,由王文龙提供担保也是对的。彭煜愿意归还借款。被告彭煜未提供任何证据。被告王文龙未做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诉相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等佐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吴健勇与被告彭煜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文龙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理应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文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则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由被告彭煜归还原告吴健勇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5月1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由被告王文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蓝照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楼璀灿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