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刑更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宋继锋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57号罪犯宋继锋,男,1972年3月6日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以(2012)会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9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截止2016年4月剩余刑期一年。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报请减刑十个月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当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努力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教育的学习,到课率97%,成绩合格。按时参加生产劳动,服从管理,遵守制度。受监狱记功1次,表扬4次,积分2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继锋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尹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