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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阳征贵与被告怀化惠景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征贵,怀化惠景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238号原告阳征贵,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怀化惠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203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戴先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阳征贵与被告怀化惠景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景装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谢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丁伟、倪勇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窦娟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征贵、被告惠景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先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征贵诉称,2014年4月8日至6月10日期间,原告给被告惠景装饰公司做涂料工程,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并注明还款日期,但被告却不遵守还款承诺,一直拖欠工程款不付,经原告多次催付未果,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惠景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先良当庭口头答辩称:欠原告10700元工资属实,但不是恶意拖欠。由于公司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没有结账,目前公司资金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原告的工资款,希望原告能宽展一段时间。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至6月10日期间,原告阳征贵给被告惠景装饰公司做涂料项目,地点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457号。项目完工后,被告惠景装饰公司没有给原阳征贵支付劳动报酬。2015年2月11日,被告惠景装饰公司戴先良给原告出具了一张10700元的欠条,约定阴历初十前付清,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支付该款。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一、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基本信息,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身份情况;二、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10700元的事实;三、庭审笔录一份,证实以上所述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阳征贵为被告惠景装饰公司提供了劳务,被告惠景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给原告出具了劳动报酬的欠条,并作出了付款承诺,由于被告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未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07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公司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支付原告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怀化惠景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阳征贵工资款10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元,由被告怀化惠景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娜人民陪审员  丁伟人民陪审员  倪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窦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