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陶正云与十堰市郧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正云,十堰市郧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郧阳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321行初3号原告陶正云。委托代理人陈蓬,男,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十堰市郧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遂道巷3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军,男,系该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郧阳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金沙路8号。法定代表人庹恒,男,系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正云与被告十堰市郧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郧阳支行因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陶正云以起诉被告主体有误需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正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正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正云负担。审判长 徐 虎审判员 吕明智审判员 陈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