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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4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郑留志、郑红生等与郑连好、李新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留志,郑红生,郑连好,李新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4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留志,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红生,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勇,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系郑留志之子,郑红生哥哥。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群,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连好,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委托代理人孙淑敏,魏晓晖(实习),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平,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委托代理人刘玉民,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留志、郑红生与被上诉人郑连好、李新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上诉人代理人称上诉人郑留志已死亡,并提交了郑留志因心肌梗塞死亡的医院证明和郑留志女儿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本院认为,对郑留志是否死亡尚需核实,待核实后才能对本案作进一步处理,须中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信宏敏审判员  谢新旗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燕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