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严森龙与弘大集团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969号原告严森龙,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肖平,上海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弘大集团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朱世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宁,上海飞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龙,上海飞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森龙与被告弘大集团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森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严森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森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7,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严森龙负担。审 判 长  汤宇军审 判 员  张继峰人民陪审员  林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建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