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郑振林与李衍宝、王月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振林,李衍宝,王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郑振林。被执行人李衍宝。被执行人王月香。本院在执行郑振林与李衍宝、王月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李衍宝、王月香已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