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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郑振林与李衍宝、王月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振林,李衍宝,王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郑振林。被执行人李衍宝。被执行人王月香。本院在执行郑振林与李衍宝、王月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李衍宝、王月香已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