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23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吕慎利与赵艳、孙新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慎利,赵艳,孙新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372-1号申请执行人吕慎利。被执行人赵艳。被执行人孙新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城民初字第243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9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新立所有的位于莱城区新甫路98号2幢东5单元402室(证号0148334)一套,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新立所有的位于莱城区新甫路98号2幢东5单元402室(证号0148334)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魁审判员 陈文堂审判员 王彦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