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5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秦某与田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田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452号原告:秦某,女,汉族,住新绛县。委托代理人:申某(秦某儿子),男,汉族,住新绛县。委托代理人:席金堂,山西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男,汉族,住新绛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槐东北路9号(天宇商务楼三层)。代表人:张利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田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被告田某无需承担赔偿费用、原告放弃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瑞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