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理想、周春梅等与袁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理想,周春梅,张某,袁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911号原告:张理想,男,汉族,初中文化,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原告:周春梅,女,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岩,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军,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负责人:郑永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户景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理想、周春梅、张某诉被告袁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理想、周春梅、张某于2016年0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理想、周春梅、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2元,由原告张理想承担。审判员 吴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