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尚志市大森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德博南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志市大森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德博南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11022号原告尚志市大森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尚志市一面坡镇民主街(原东风小学)。法定代表人李玉阁,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菊,云南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德博南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大稿村。法定代表人关锦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孟超,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尚志市大森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森林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德博南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博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素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森林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瑞菊,中德博南公司委托代理人史孟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大森林公司起诉称:自2015年1月15日起,大森林公司向中德博南公司提供木材。双方在2015年9月21日进行对账,中德博南公司确认尚欠大森林公司货款230784.62元并承诺于2016年春节前付清。大森林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中德博南公司给付大森林公司货款230784.6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德博南公司负担。中德博南公司答辩称:中德博南公司认可尚欠大森林公司货款230784.62元,但是不能确定还款期限。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月26日起大森林公司向中德博南公司提供木材。截至2015年9月21日,中德博南公司尚欠大森林公司货款230784.62元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大森林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对账明细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大森林公司向中德博南公司提供木材,中德博南公司认可尚欠大森林公司货款230784.62元,且同意支付该笔货款。故本院对于大森林公司要求中德博南公司支付货款230784.6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中德博南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尚志市大森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二十三万零七百八十四元六角二分;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八十一元,由被告北京中德博南门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