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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初字第0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长治市郊区教育局与张某某、王某某、刘某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市郊区教育局,张某某,王某某,刘某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0207号原告长治市郊区教育局住所地:长治市英雄北路201号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被告张某某,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第十七中学。被告王某某,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泽州县山河镇西山村西大街。被告刘某乙,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城区阳光假日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郊区教育局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刘某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治市郊区教育局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治市郊区教育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长治市郊区教育局承担。审 判 长  史红俊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张旭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慧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