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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抚宁县榆关镇双平建材经销处与毛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榆关镇双平建材经销处,毛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6民初274号原告抚宁县榆关镇双平建材经销处。经营业主李树平,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62********,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榆关村。委托代理人秦建华,该店员工。被告毛凯。原告抚宁县榆关镇双平建材经销处诉被告毛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判。原告委托代理人秦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凯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钢筋,欠付原告货款7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原告也曾经和证人也就是经手人李双顺一起催讨,均无果。目前由于被告的欠款行为已经造成原告经营困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主张。被告毛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欠条1张、发货清单、电话录音的光盘及文字稿各2份,证人的书面证言1份。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2日,被告毛凯从原告抚宁县榆关镇双平建材经销处购买钢筋,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款金额为693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发货清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该偿还。被告毛凯欠原告货款,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抚宁县榆关镇双平建材经销处货款69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贵玖审 判 员  张金辉人民陪审员  XX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