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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诸城玉丰置业有限公司与国贸工程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玉丰置业有限公司,国贸工程设计研究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973号申请执行人诸城玉丰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国贸工程设计研究院。申请执行人诸城玉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贸工程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诸城玉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国贸工程设计研究院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执��员赵永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