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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邱忠想与傅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忠想,傅毅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2220号原告邱忠想,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傅毅峰,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忠想与被告傅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忠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忠想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忠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邱忠想负担。审判员 罗  晓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海燕(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