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执字第3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杰诺曼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杰诺曼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37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庞俊勇,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杰诺曼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张启兵。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杰诺曼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园民初字第02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苏州杰诺曼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及水电费合计48021.8元,并支付原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2014年10月13日前违约金为8379元,自2014年10月1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48021.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被告苏州杰诺曼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28日至实际搬离之日,按照14480元/月租金标准计算的房屋使用费;被告苏州杰诺曼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涉案房屋腾空并恢复原状交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债务人苏州杰诺曼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苏州杰诺曼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24685.77元,本院已依法进行扣划,扣除执行费4282元,余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20403.77元,剩余执行标的176042.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并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园民初字第02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代理审判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