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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3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翔与刘培华、李志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翔,刘培华,李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341-2号申请执行人王翔,男,居民。被执行人刘培华,男,教师。被执行人李志春,男,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榆中民三中字第006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培华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储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培华(身份证号:***)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储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