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恢一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宋云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宋云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恢一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陈江河,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宋云翔。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宋云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宋云翔所有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宁里X号楼X-X-X号房屋进行了公开拍卖,因无人参加竞买致使上述标的流标。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宋云翔所有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宁里X号楼X-X-X号房屋以第三次拍卖所定保留价作价人民币222,72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新的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