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望芹、杨登英、赵素珍、陈金梁诉被告王士中、赵兴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阜阳市金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望芹,杨登英,赵素珍,陈金梁,王士中,赵兴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阜阳市金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515号原告:陈望芹,男,195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杨登英,女,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赵素珍,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金梁,男,199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士中,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赵兴强,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法定代表人:赵俊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明,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吴劲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东明、罗贤龙,该公司职员。被告:阜阳市金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张翠平。原告陈望芹、杨登英、赵素珍、陈金梁诉被告王士中、赵兴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阜阳市金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四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四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望芹、杨登英、赵素珍、陈金梁撤回对被告王士中、赵兴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阜阳市金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1元,全部予以退还。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