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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催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绍兴市天祥印染有限公司、陈微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天祥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催20号申请人绍兴市天祥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官山岙村。法定代表人陈微。申请人绍兴市天祥印染有限公司因遗失付款行为中国银行绍兴袍江开发区支行、出票人为绍兴飞宇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天祥印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号码为1040005227105634、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21日、到期日为2016年4月1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绍兴市天祥印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绍兴市天祥印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佳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金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