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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赵日鑫与蒙莉、许永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日鑫,蒙莉,许永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赵日鑫,男,壮族,居民。被执行人蒙莉,女,壮族,干部。被执行人许永雄,男,壮族,干部。本院在执行赵日鑫申请执行蒙莉、许永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5)靖民一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赵日鑫支付赔偿款13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蒙莉、许永雄无银行存款,无工商、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5)靖执字第258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周义富审判员  农堂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景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