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黄绪鹏与杨雪峰、顾正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绪鹏,杨雪峰,顾正军,常永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467号原告黄绪鹏。被告杨雪峰。被告顾正军。被告常永欣。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绪鹏与被告杨雪峰、顾正军、常永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绪鹏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刘雪英人民陪审员  毛方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