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黄绪鹏与杨雪峰、顾正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绪鹏,杨雪峰,顾正军,常永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467号原告黄绪鹏。被告杨雪峰。被告顾正军。被告常永欣。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绪鹏与被告杨雪峰、顾正军、常永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绪鹏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刘雪英人民陪审员 毛方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