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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吕建民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民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刑初5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建民,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柳河县,本科文化,通化市供销社行政办主任,住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犯贪污罪,经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4月2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2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10月12日被通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启斌,吉林陈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通县检刑检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建民犯贪污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发现不应追究被告人吕建民刑事责任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吕建民贪污数额为人民币2.56万元,确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通化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蔡宏超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金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