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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4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XX与丁文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刘洪策,丁文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4执257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刘洪策(又名刘红策),司机,现住五常市。被执行人丁文双。本院在执行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洪策、丁文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剑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