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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4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赵国凤与管华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凤,管华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508号原告:赵国凤,女,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孔令民,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华为,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李勇,安徽省颍上县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凤与被告管华为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凤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赵国凤负担。审判员  黄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