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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东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785号原告东某某,女,1990年4月9日出生,土族,农民。被告祁某某,男,1984年8月5日出生,土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建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