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3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东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785号原告东某某,女,1990年4月9日出生,土族,农民。被告祁某某,男,1984年8月5日出生,土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建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