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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刑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梁合明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合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终27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合明,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该案因涉嫌诈骗罪经网上追逃于2015年8月28日主动向成安县公安局李家町派出所投案,后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辩护人于倩倩,北京宪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太谷县人民法院审理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合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太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合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光审 判 员  郑晓勇代理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瑜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