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刘海全与闫灵生、仝玉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全,闫灵生,仝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20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全,男,1953年5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闫灵生,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仝玉珍,女,汉族,农民。刘海全申请执行闫灵生、仝玉珍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根据刘海全的申请,依据我院(2015)卢民三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闫灵生、仝玉珍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卫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