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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81民初1560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照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7日生育一女张心慈,2014年12月8日登记结婚,被告系二婚。婚后感情尚可,近几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7月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但至今原、被告未和好,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原、被告婚前生育一女张心慈(2010年3月7日出生),现与被告共同生活。庭审中,原告表示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原告庭审中表示同意被告抚养非婚生女,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每月承担400元抚养费。另查,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以(2015)东民初第0351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本院(2015)东民初第03512号判决等证明材料载卷为证,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相互尊重,互谅互让,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本案原、被告在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3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后未能改善夫妻感情、解决夫妻矛盾。现原告再次请求与被告离婚,说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原告于庭审中表示同意被告抚养非婚生女,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每月承担400元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原告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原、被告非婚生女张心慈与被告王某某共同生活,原告张某自2016年5月1日起每年承担非婚生女张心慈的抚养费4800元,2016年度的抚养费3200元于2016年6月1日前给付;自2017年1月1日起每年的抚养费4800元于当年1月2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照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霞 关注公众号“”